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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亚东与邓阳、乔旖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东,邓阳,乔旖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东,男,生于1980年1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阳,男,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乔旖旎,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5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东与被执行人邓阳、乔旖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字第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0一七年六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