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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执行人糜某某,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东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和被执行人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文波审判员  李景林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