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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索燕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索燕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33号原告:王志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索燕红,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王志军与被告索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志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