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与曹增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曹增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27号原告: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东商贸大街北段(106国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0143815-5。法定代表人许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睿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增平,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XX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增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省威县昌泰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敬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