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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秀英、黄英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黄英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61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英甫,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杨秀英申请黄英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22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英甫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秀英案款5557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英甫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