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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开文、张莲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文,张莲惠,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文,男,193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张莲惠,女,193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17楼D1D2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水寿。被执行人朱水寿,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申请执行人陈开文、张莲惠与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4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开文、张莲惠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御杰矿业有限公司、朱水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