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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立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7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立钰,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25日、2006年10月3日分别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立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立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至5月18日,贺某(已判)在瑞安市集云山××农家乐附近一民房、大圣殿边一民房内、愚溪水库附近一民房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5%抽取头薪。期间,贺某安排柏某、沈某(均已判)为赌场望风,陈某1(已判)用镊子夹牌、换牌,被告人苏立钰抽取头薪,并支付上述人员每天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共摆设三天,共计抽取头薪3万元左右。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苏立钰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苏立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苏立钰供认帮贺某抽取头薪的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拿到工资。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至5月18日,贺某(已判)在瑞安市集云山××农家乐附近一民房、大圣殿边一民房内、愚溪水库附近一民房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5%抽取头薪。期间,贺某安排被告人苏立钰抽取头薪,柏某、沈某(均已判)为赌场望风,陈某1(已判)用镊子夹牌、换牌,并支付上述人员每天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共摆设三天,共计抽取头薪3万元左右。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苏立钰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小区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苏立钰的供述,供认上述在贺某开设的赌场里帮助抽取头薪的事实,但辩解自己没有拿到工资;2、证人沈某,贺某、柏某、陈某1、郑某、余某、吕某、倪某、陈某2、方某、徐某、杜某、鲁某、毛某、陈某3、张某、刘某、杨某、彭某的证言,证明各自参与上述开设赌场或在赌场里参与赌博的事实,并指证被告人苏立钰在赌场里抽取头薪的事实,其中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支付被告人苏立钰等人每天工资300元到500元的事实;3、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沈某、贺某、柏某、陈某1因本案被判决的情况;4、被告人的前罪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经过;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立钰辩称自己没有拿到工资与同案犯贺某等人的证言矛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立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立钰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立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苏立钰违法所得计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