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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彭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彭德东,杨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519006P。主要负责人:邵长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德东,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杨艳秋,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德东、杨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鲁J×××××号抵押车辆及彭德东名下鲁J×××××号奥迪车,杨艳秋名下鲁J×××××号红旗车均为找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