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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雷与孟宪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孟宪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孟宪智,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于雷诉孟宪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孟宪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于雷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孟宪智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本金10万元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于雷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孟宪智负担,被告孟宪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另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