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呼和浩特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娜,呼和浩特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61号原告:陈丽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熊守丰,该公司董事。原告陈丽娜诉被告呼和浩特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丽娜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娜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陈丽娜已预交),由原告陈丽娜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