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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章武申请赵关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章武,赵关关,童亮,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潘章武,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豪庭大酒店旁人寿保险公司宿舍,证件号码430626197908130015。被执行人赵关关,地址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泗湾村***号。被执行人童亮,地址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被执行人余秋,地址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潘章武与赵关关、童亮、余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1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关关、童亮、余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章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关关、余秋、童亮支付申请执行人潘章武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关关、童亮、余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章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关关、童亮、余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章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春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