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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洋、图雅、召和雅拉图、奇晓琴色庆格日乐、斯庆如拉玛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洋,图雅,召和雅拉图,奇晓琴,斯庆如拉玛,色庆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83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洋,男,1989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图雅,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供电所店职工。被执行人召和雅拉图,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供电所店职工。被执行人奇晓琴,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民政局职工。被执行人斯庆如拉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色庆格日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洋、图雅、召和雅拉图、奇晓琴色庆格日乐、斯庆如拉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