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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州百达能电子有限公��与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百达能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百达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青年路62号。法定代表人:扶兰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厚成,江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88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金家宏。本院在执行苏州百达能电子有限公司诉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昆山嘉泓鑫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届满。该车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本案���前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房地产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71495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