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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易赞、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赞,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易赞,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易赞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防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易赞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在防城港市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5%公司股权,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股权不适宜于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