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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小红与叶小容、叶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红,叶小容,叶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602民初957号原告:谢小红,女,1974年8月12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小容,女,1975年6月29日生,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叶子光,男,1978年10月6日生,住河源市源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叶小容,两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谢小红与被告叶小容、叶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于庭前请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谢小红与被告叶小容、叶子光确认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叶小容欠原告本息合计人民币350000元,全部由被告叶小容负担;二、被告叶小容应于7日内(即2017年7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款51000元。其余欠款分13期偿还,即每月30日前被告叶小容向原告支付当期款项23000元,还款期间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止。上述款项付至原告谢小红账号:62×××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八卦岭支行;三、被告叶小容以人民法院审理叶小容与东源德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叶小容所有的房屋权益其中一卡门店作为上述债务担保;四、被告叶小容任一期款项逾期偿还超过15日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华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徐 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