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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卫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卫超,绰号“秦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抢劫罪,2008年5月2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7年1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卫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卫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底,被告人秦卫超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金海岸小区三单元342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田某1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月初,被告人秦卫超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郑某、陈某1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秦卫超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田某1、郑某吸食毒品冰毒,次日零时许,四人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卫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卫超辩称,其系2017年1月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7月底,陈某1、田某1在其家中未吸食毒品;2017年1月初,郑某、陈某1在其家中未吸食毒品;其被抓获当天,仅与陈某1吸食了毒品,田某1与郑某没有吸食毒品,其在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是因害怕被公安民警殴打。田某1、郑某二人是受公安民警安排到其家中,意图对其栽赃陷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秦卫超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金海岸小区三单元342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田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1月初一天,被告人秦卫超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秦卫超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田某1、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零食许,四人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经匿名举报,2017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秦卫超及吸毒人员陈星吉、田桂琴、郑良辉在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金海岸小区三单元342房间秦卫超家中被抓获。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1月11日23时44分,公安民警从秦卫超家中最东头卧室中央的烤火架上检查出一个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的过滤壶,在过滤壶旁边检查出一条吸食毒品的锡纸条,后依法对检查出的过滤壶及锡纸条进行扣押。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7年1月12日11时32分至37分,公安民警对郑某、秦卫超、陈某1、田某1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4.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情况以及吸毒工具过滤壶、锡纸的特征情况。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1月16日11时45分至14时50分,秦卫超带领民警指认金海岸小区是其2017年1月11日伙同他人吸食毒品的小区;指认三单元342号房间是其自己的房子也是其同陈某1、郑某、田某1一起吸食毒品的房子;指认342号房间最里面卧室是其同陈某1、郑某、田某1吸食毒品的房间。6.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13日,秦卫超辨认与其一同吸食毒品的“胡子”(郑某)、陈某1、田某3(田某1),郑某、陈某1、田某1辨认出一同吸食毒品的秦卫超;2017年1月18日,秦卫超辨认出在西溪坪派出所给其讲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标准的男子。7.刑事判决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证明,秦卫超因犯抢劫罪,2008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2009年因患疾病被保外就医。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秦卫超的基本情况。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1日白天他来到秦卫超家里玩,秦卫超下班回家后两人在家中玩。当天晚上八九点钟,“胡子”(郑良辉)和田桂琴来到秦卫超位于金海岸小区342号的家里。田某1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四人便将吸食毒品的过滤壶拿出来,接着将毒品放在锡纸上,当晚十点左右,四人采用烧烤的方式将这一小包冰毒吸食完。他们还想吸食冰毒,“胡子”便拿出一百元钱给田某1去买,田某1出去了,然后回来说没买到,之后四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大概十天前,下午两三点钟的样子,他来到秦卫超家里玩,之后“胡子”来到秦卫超家中,这时他第一次认识“胡子”,“胡子”给他100元让他购买冰毒,他通过电话联系,在“兄弟”那里购买了100元的冰毒,后拿到秦卫超家中,三人取出过滤壶,采用烧烤的方式将这100元的冰毒吸食完。2016年7月28日上午大概九十点钟的样子,他来到秦卫超家里,发现秦卫超和一个女的在吸食毒品,那个女的讲她叫田某3(田某1),他才想起来以前和田某3认识,便坐下来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冰毒后三人在房间里玩游戏。10.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1日晚上八九点钟,她在永定区解放路碰到“胡子”,当时她身上有一小包冰毒,便商量到秦卫超位于金海岸小区342号的家里去玩。进屋后她发现秦卫超和陈某1在最里面的卧室内,屋里有已经制作好的冰壶,于是她拿出冰毒,四人便将过滤壶拿出来,将毒品放在锡纸上,十点左右,四人采用烧烤的方式将这一小包冰毒吸食完,之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去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她和秦卫超正在家里吸食毒品,这时陈某1来到秦卫超家里,因为她和陈某1是校友,很多年没见了,这次见面后,陈某1看到她和秦卫超在吸食冰毒,也坐下来吸食了冰毒。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小名叫“胡子”。2017年1月11日晚上八九点钟,他在永定区解放路碰到田某1,两人聊了一下天便商量到秦卫超金海岸小区342号的家里去。进屋后他发现秦卫超和陈某1在最里面卧室,田某1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四人便将吸食毒品的过滤壶拿出来,将毒品放在锡纸上,当晚十点左右,四人便用烧烤的方式将这一小包冰毒吸食完。他们还想吸食冰毒,他就拿出100元叫田某1去买,田某1出去了,然后回来说没有买到,之后四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大概十天前的下午,他到秦卫超家里玩,进门看见秦卫超和陈某1在玩游戏,秦卫超给他介绍了陈某1。他给了陈某1100元购买冰毒,陈某1在朋友那里购买了100元的冰毒,后三人取出过滤壶,采用烧烤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被西溪坪派出所抓获后留置在留置室时,听到留置室里在他们被抓获前进来的人讲:“你又没有吸毒前科,最多就几天。”一个人接话道:“就是你们要到我屋里搞东西吸冰毒,害我也被抓进来了。”他便插了一句:“你们是到哪里吸毒的?”之前的男子回答到:“是到我屋里。”他便讲了一句:“那你们四个人一起吸毒,不是刚好够容留他人吸毒,肯定不只关几天时间。”后来他们三男一女就到留置室一边商量去了。13.被告人秦卫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11日,陈某1在其家中玩。晚上七八点其回到家,接到田某3的电话,田某3讲和“胡子”一起到其家里来玩。当天晚上八九点钟,田某3和“胡子”来到其家里,四人坐在最里面的卧室聊天,田某3从身上拿出来一小包冰毒,陈某1拿出早就做好的过滤壶,四人围绕着烤火架坐着,陈某1先吸食了几口冰毒,接着其吸食了几口,之后其便玩手机,田某3、“胡子”有没有吸食其没看到。去年夏天七月底的时候,其和田某3在其家中最里面卧室吸食毒品冰毒,这时陈某1也来了,陈某1之前和田某3认识,但是很久没见面了,于是三人在其家中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大概半个月前,陈某1和“胡子”在其家中吸食过毒品。留置室里抓了一个吸毒人员和其聊天时,讲其家里的四人刚好达到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卫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秦卫超当庭提出的“其系2017年1月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意见,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秦卫超系于2017年1月11日晚吸毒后在家中被抓获,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秦卫超当庭提出的“2016年7月底,陈某1、田某1在其家中未吸食毒品;2017年1月初,郑某、陈某1在其家中未吸食毒品;抓获当天,其仅与陈某1吸食了毒品,田某1与郑某没有吸食毒品,其在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是因害怕被公安民警殴打。”的意见,经查,有证人陈某1、田某1、郑某证言、被告人秦卫超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在时间、地点等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秦卫超三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其当庭翻供的理由不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秦卫超提出的“田某1、郑某是受公安民警安排到其家中,意图对其栽赃陷害。”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卫超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卫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美凤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杜桂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