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金容、钟世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容,钟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容,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世标,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吴金容与被执行人钟世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经济损失39862.5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世标所有的闽F×××××号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