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升,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升,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宣平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729000927228K。法定代表人:范玉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升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