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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夏少亮、兰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少亮,兰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夏少亮,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兰建国,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人夏少亮与被执行人兰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少亮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建国返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向夏少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