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梅荣与包明山、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荣,包明山,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019号原告:胡梅荣,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告:包明山,男,1965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金美,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包明山之妻。原告胡梅荣诉被告包明山、被告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梅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明山、被告金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梅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27200.00元,利息14144.00元,本利合计41344.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40800.00元,利息13872.00元,本利合计54672.00元,两笔借款合计96016.00元;二、利息结算至本金还清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被告包明山还贷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72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约定利息为0.03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告包明山还借用的钱为由,再次从原告处借款40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约定的利息为0.03元,出具一枚借条。此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包明山与金美共同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27200.00元,利息14144.00元(2015年1月22日-2017年3月22日:27200.00元×2%×26个月=14144.00元),本利合计41344.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40800.00元,利息13872.00元(2015年11月10日-2017年4月10日:40800.00元×2%×17个月=13872.00元),本利合计54672.00元。两笔借款合计96016.00元。二、利息结算至本金还清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包明山未答辩。被告金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被告包明山还贷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72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告包明山还借用的钱为由,再次从原告处借款40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两笔借款约定利息均为0.03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二枚。此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包明山与金美共同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27200.00元,利息14144.00元,本利合计41344.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40800.00元,利息13872.00元,本利合计54672.00元,两笔借款合计96016.00元;二、利息结算至本金还清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明山、金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胡梅荣第一笔借款本金27200.00元,利息14144.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22日),本利合计41344.00元,2017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2分利计算到还清本金为止;第二笔借款本金40800.00元,利息13872.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4月10日),本利合计54672.00元,2017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2分利计算到还清本金为止;两笔借款合计960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00元,由被告包明山、金美共同负担1100.00元,原告自行负担32.00元,保全费10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