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新娟、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娟,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娟,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商贸城D座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025538-7。被执行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商贸城D座。本院在执行李新娟申请执行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了该案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冀11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