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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录华与蒋国军、卲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录华,蒋国军,卲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郝录华,女。被执行人:蒋国军,男。被执行人:卲立军,男。申请执行人郝录华与被执行人蒋国军、卲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字215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蒋国军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自2015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给付利息。二、被告邵立军承担担保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字215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