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薛随朝与卢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随朝,卢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61号原告:薛随朝,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卢凡,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薛随朝与被告卢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薛随朝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随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随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仲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