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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可樑,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兴华东路**号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81600736944。经营者:林锦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员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以下简称乐惠家百货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展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炎锋、人民陪审员何少莉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可樑,被告乐惠家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喜羊羊玩具”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公众认可,屡获殊荣。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饰、食品饮料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兴华东路24号招牌为“乐惠家”的商铺销售的“喜羊羊玩具”商品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中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明确被告侵害的是美羊羊、喜羊羊两个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公证书13份[编号分别为(2014)粤广广州第050074号、050075号、050076号、050077号、050078号、050079号、050080号、050081号、050082号、050073号、050071号、050072号、(2017)粤韶韶州第533号]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辩称,1.涉案的美术作品已发表,受大众传播,被告在进货过程中,并未意识到销售涉案商品已构成侵权行为。2.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被告获利较小,无侵权故意,希望法院能降低赔偿数额。诉讼中,被告未提交证据。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8月29日,原告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就其“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等美术作品申请登记,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当日对上述作品进行了登记,并发给原告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9-2008-F-1173、19-2008-F-1174),证书记载作品完成时间均为2003年12月18日。原告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2008年获得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2009年获得广东省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原告指派委托代理人刘宇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月5日,公证员钟某与公证员人员朱某刘宇于当日上午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华东路24号商铺招牌显示为“乐惠家”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图案作为外观形象的儿童玩具及其他商品若干,以刷卡形式支付并当场取得了购物小票及商户名称为乐惠家百货的POS机签购单各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买的物品及现场取得物品带回临时住所进行拍照封存。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7年2月6日作出公证书【(2017)粤韶韶州第533号】,对上述保全证据行为作出确认。庭审中,经被告检查公证处封条完整的情况下,对上述公证保全涉及本案的物品进行了拆封,内有玩具七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原告指控其中白色卡通羊玩具为被控侵权产品。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方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字样,“喜羊羊与灰太狼”字样两旁印制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眼睛、鼻子、嘴巴、犄角等细节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正面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眼睛、鼻子、嘴巴、犄角等细节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羊羊卡通形象近似。又查明,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林锦城,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零售:日用杂货、卷烟,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兴华东路24号首层之一。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著作权处于保护期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颁发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著作权登记证书,且附有作品创作原作,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其登记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作品完成时间为2003年12月18日,其复制、发行权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正面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眼睛、鼻子、嘴巴、犄角等细节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美术作品形象近似。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使用美羊羊、喜羊羊卡通形象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因此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已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被告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对该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和数量、被告经营的百货店的规模、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因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起,并考虑本案适用定额赔偿等因素,案件受理费由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原告合理分担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相似包装图案及产品形象的白色卡通羊玩具;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调查处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乐惠家百货店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展宏审 判 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