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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增法、陶敏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王增法,陶敏江,张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14号原告: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民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350753H。法定代表人:杜葛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法,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敏江,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张振祥,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法、陶敏江、张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常熟市浩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弘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