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检与阮仕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检,阮仕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桂检,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阮仕余,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桂检与阮仕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18764元被执行人阮仕余未履行。被执行人阮仕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学林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