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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检与阮仕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检,阮仕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桂检,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阮仕余,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桂检与阮仕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18764元被执行人阮仕余未履行。被执行人阮仕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学林审判员  张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