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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6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车库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价值5340元白色某某牌二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