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有娣与张耀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娣,张耀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928号原告刘有娣,女,1935年11月1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现住英德市。被告张耀成,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刘有娣诉被告张耀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有娣委托代理人许昕、被告张耀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有娣诉称,原告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张耀成、张耀群、张耀明。原告在1988年从父母处继承了一栋坐落于英城镇××新村××层房屋,被告张耀成自成家以来一直住在原告所有的该房屋内。原告今年82岁高龄,本是子孙满堂,安享晚年的日子。但自原告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每月都需坚持吃药,初小儿子张耀明每三个月支付1000元外,被告分文未给,虽原告与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但大儿子一家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还不准和他们一起吃饭,日常生活完全又原告自理,竟还放言要烧死原告,为此原告彻底寒心,原告认为被告张耀成一家居住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内,理应支付房租,根据《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在每月5号前付清,每月的医疗费由两被告和张耀明分摊,2、请求判令被告张耀成每月支付房租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2项请求,只请求赡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2、户口本;3、房屋所有权证。(上述三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张耀成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述都不是事实,我现在没有收入,没有工作,所以拿不出抚养费,但我可以养我母亲,可以给油给米及交水电费支付,但我母亲不愿意,坚持要现金,且这个事情在居委会说过,居委也没法调解。我叫我母亲到我儿子的档口吃饭她也不愿意,我也没到退休年龄且年龄较大,不容易找工作,也没有退休金,我生活上的支出基本上都是靠我儿子的,我儿子是开早餐店的,我有时候会去帮下工,我只能在我的范围内保证她的温饱,我的孩子有饭吃她就有饭吃,无论这次诉讼输还是赢我都会养她,但是我确实没有钱支付给她。被告张耀成为证实其抗辩提交了如下证据:失业证复印件。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则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效期至1999年,现已无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原告生育三个孩子,两男一女。原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产生意见,被告一家则从家里搬出来另租房屋开办早餐店,被告并未及时支付原告的扶养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原,并在每月5号前付清,每月的医疗费由两被告和张耀明分摊,2、请求判令被告张耀成每月支付房租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只请求赡养费500元。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给付能力来确定。本案中,作为赡养义务人的被告虽然口头同意赡养父母,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赡养费,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善良美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耀成每月支付原告刘有娣赡养费500元,此款限每月的5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耀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玺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