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百易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百易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00号被执行人:张家港百易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明。被执行人张家港百易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被执行人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百易来废旧物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