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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王志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王志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负责人:熊庭哲,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婷,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分行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分行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志华,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