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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腊风与刘敏森、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腊风,刘敏森,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542号原告:潘腊风,女,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刘敏森,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9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88号红晋大厦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腊风诉刘敏森、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腊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腊风负担。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