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樊正伟与南充市高坪建筑规划设计室、南充高坪同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正伟,南充市高坪建筑规划设计室,南充高坪同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884号原告:樊正伟,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高坪建筑规划设计室。法定代表人:刘宇,主任。委托代理人:肖飞、李棚,均系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高坪同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飞、李棚,均系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谦、范超凡,均系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正伟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建筑规划设计室(以下简称高坪设计室)、南充高坪同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坪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正伟诉称:原告于1995年成为被告高坪设计室的正式职工,在单位负责后勤工作。2010年,被告高坪设计室的资质无法年检,根据当时的政策,必须进行改制,否则不予年检,当时不知是什么原因,被告高坪设计室没有进行改制。之后,单位不存在,原告无法工作,养老及医疗保险无单位缴纳,被告高坪建设局也没有进行合理妥善的安置。2012年11月8日,被告高坪设计室主任刘宇及部分职工张迎春、蒲小兰、李萍等人为股东发起人,在没有通知其他职工的情况下,非法将被告高坪设计室申请变更为私营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同辉公司,并擅自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长期无偿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为原告补缴200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强制予以征缴,因此,征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正伟的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樊正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