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春莲与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春莲,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3民初224号原告:龙春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象州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82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龙春莲与被告柳州煌景会煌舟八口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州煌景会煌舟八口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春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3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起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有意拖欠原告2016年5月1日至6月19劳务费共计3340元。经催索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柳州煌景会煌舟八口餐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5月-6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以及5月-6月的工资明细。2、2016年12月7日《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务费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3、2016年6月24日《广西舟八口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考勤统计表》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记录。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开始至2016年6月19日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工资以转账形式发放。根据被告出具的《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5月-6月工资表》载明:2016年5月,原告出勤天数为26天,5月应发工资2000元;2016年5月,原告出勤天数为15天,6月应发工资1140元,合计3140元。根据被告公司财务制作的《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务费明细表》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时段为2016年5月1日至6月19日,拖欠劳务费金额为3340元(含工作服押金200元)。因被告未经清算即停业,原告催索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告出具的《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5月-6月工资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及押金,理应承担继续支付报酬及返还押金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140元及返还押金2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龙春莲劳务报酬3140元及返还押金200元,合计33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20元,由被告柳州煌景会舟八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