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又名乙某),男,出生于青海省祁连县。2004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秦海生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5年4月1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等人在嘉峪关市某期14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得失主李某价值540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破案后赃物被追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李某的陈述笔录和报案材料,证明其放在某期14号楼1单元楼道内的摩托车被盗。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丁某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4、嘉峪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失主的情况。6、刑事判决书和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有盗窃前科。7、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他人在嘉峪关市某期14号楼1单元楼道盗窃摩托车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等人在嘉峪关市某期24号楼1单元楼下,盗得失主刘某价值1877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刘某的陈述笔录和报案材料,证明其停放在某期24号楼1单元楼下的摩托车被盗。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丁某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4、嘉峪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5、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他人在嘉峪关市某期24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摩托车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等人在嘉峪关市某期7号楼2单元楼前,盗得失主杜某价值9025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破案后赃物被追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杜某的陈述笔录和报案材料,证明其停放在某期7号楼2单元楼前的摩托车被盗。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丁某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4、嘉峪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任满堂处扣押涉案赃物并发还失主情况。6、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任满堂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7、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伙同他人在某期7号楼2单元楼前盗窃摩托车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建丽人民陪审员 祁 斌人民陪审员 汪春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