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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13号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法定代表人:汤建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系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605653,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的江南农商行湟里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