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燕红、蒋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红,蒋红莲,金航明,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079号申请执行人:陈燕红,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童燕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红莲,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航明,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轻工工业功能区三字桥路。法定代表人:蒋红莲,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执1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陈燕红与被执行人蒋红莲、金航明、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蒋红莲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八一南街1338号天龙·南国名城66幢1室住宅有抵押且被多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开发区三字桥村的工业房地产有抵押且被多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蒋红莲所有的浙G×××××号轿车被多起案件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175087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执行费2526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