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972号原告:叶某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升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100元。被告赵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用于养鸡,约定月利率1%。2016年1月7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3600元,并与原告商议,所借原告本金3万元延期一年偿还,约定仍按原定月利率1%继续支付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1月6日,此借款一年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该笔借款利息为5100元。原、被告对该事实均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偿还,并应按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计3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