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新连与被执行人李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连,李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连,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全,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申请执行人赵新连与被执行人李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