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新连与被执行人李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连,李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连,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全,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申请执行人赵新连与被执行人李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