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史文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史文泰,史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九段。被执行人史文泰,男,1987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万全区。被执行人史仲成,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万全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申请执行史文泰、史仲成(2015)万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