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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祖芳与廖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芳,廖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芳,女,汉族,1945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廖春华,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李祖芳申请执行廖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1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春华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祖芳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3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并通过本地财产“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四查,被执行人廖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祖芳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