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521号原告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忠,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贺冬冬,男,32岁,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冬冬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738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