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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荣,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薛国荣,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74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余汉华总经理。薛国荣与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05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国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工资、补偿金共计30452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名下位于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京兴国用(2015出)第00121号、第00122号、第00123号、第00124号】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1幢1层1、2幢1层2、3幢1层3,4幢1至2层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国荣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薛国荣申请执行的案款3045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薛国荣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