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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异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闪方关于闪方申请执行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闪方,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名震,江秋霞,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32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闪方,女,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栋,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896室。法定代表人李名震,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名震,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江秋霞,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申请人:周艳,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闪方与上海添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瑞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闪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李名震、江秋霞、周艳为(2017)豫0191执27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闪方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闪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依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