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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开根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开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开根,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沈开根因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京市应用技术学校确认行政行为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74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开根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所诉讼的行为不属于信访行为,在上诉人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函中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所投诉的属于行政查处行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答复,实际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受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是直接针对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