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小洪、李华特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洪,李华特,张祝红,李跃军,曾华,章海,陆子香,黄丽琴,陈焕钰,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方小洪,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李华特,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张祝红,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李跃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曾华,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章海,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陆子香,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黄丽琴,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陈焕钰,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法定代表人:朱光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方小洪、李华特、张祝红、李越军、曾华、章海、陆子香、黄丽琴、陈焕钰与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2017)浙0781执恢461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小洪、李华特、张祝红、李越军、曾华、章海、陆子香、黄丽琴、陈焕钰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恢4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