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野,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捕前住哈尔滨市三精家园*号楼*单元***室。2009年8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野与刘杨、刘禹希均为明水县人,案发时李野居住在哈尔滨市香坊大街美辰花园小区。2016年2月17日12时许,刘杨、刘禹希到李野家中串门时,李野提出让刘杨、刘禹希到青冈县运送毒品(冰毒),刘杨、刘禹希均同意。李野先用刘杨的手机与青冈县接毒品的王某1联系具体的接收毒品事宜后,将用黄鹤楼烟盒装着的用规格夹链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刘杨、刘禹希。随后刘禹希驾驶李野的灰色捷达轿车拉着刘杨往青冈县方向走,在到达兰西县附近时,刘禹希将车停在公路旁,二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在车上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冰毒后,刘禹希开车拉着刘杨继续往青冈县方向走。在途中,刘禹希用刘杨的手机多次与青冈县接毒品的王某1联系接收毒品的地点,王某1告诉二人在青冈县人民医院接收毒品。刘禹希开车拉着刘杨来到青冈县人民医院的广场等待交接毒品时被青冈县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二人驾驶的灰色捷达车内驾驶台下的储物格内发现藏于黄鹤楼烟盒内用规格夹链袋包装的冰毒。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5.01克。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李野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抓获。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野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野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李野辩称,他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杨、刘禹希运输的冰毒不是他让运输的,对此事他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野与刘杨(另案)、刘禹希(另案)均为明水县人,案发时李野居住在哈尔滨市香坊大街美辰花园小区。2016年2月17日12时许,刘杨、刘禹希到李野家中串门时,李野提出让刘杨、刘禹希到青冈县运送毒品(冰毒),刘杨、刘禹希均同意。李野先用刘杨的手机与青冈县接毒品的王某1联系具体的接收毒品事宜后,将用黄鹤楼烟盒装着的用规格夹链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刘杨、刘禹希。随后刘禹希驾驶李野的灰色捷达轿车拉着刘杨往青冈县方向走,在到达兰西县附近时,刘禹希将车停在公路旁,二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在车上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冰毒后,刘禹希开车拉着刘杨继续往青冈县方向走。在途中,刘禹希用刘杨的手机多次与青冈县接毒品的王某1联系接收毒品的地点,王某1告诉二人在青冈县人民医院接收毒品。刘禹希开车拉着刘杨来到青冈县人民医院的广场等待交接毒品时被青冈县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二人驾驶的灰色捷达车内驾驶台下的储物格内发现藏于黄鹤楼烟盒内用规格夹链袋包装的冰毒。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5.01克。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李野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李野的事实。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7日,以前他吸毒时给他送毒品的人又给他打电话说有15克毒品,每克500元,问他要不要了,他说都要。这个人说派人把毒品送过来,并把送毒品人的电话号码(15*****3200)告诉他了。他拨打了送毒品人的电话后,让这个人把毒品送到青冈县人民医院,他和这个人通了六、七次电话。3、证人李某、王某2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他们是明水县吸毒人员。自2014年至2016年他们曾多次在被告人李野处购卖冰毒。4、另案被告人刘杨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6日下午,他乘车从明水县来到哈市李野家,刘禹希和李野的女朋友也在,李野拿出两小包冰毒,四人吸食了,当晚他住在李野家。次日早晨起来后,他驾驶李野的灰色捷达轿车出去溜达,中午时李野打电话说要用车,他开车回到李野家。李野让他和刘禹希到兰西给他办点事,他说晕车,不去兰西。李野又问去青冈县行不行,他想回明水县,便答应了,他猜想可能就是给人送毒品。之后,李野用他的手机到另一个屋给一个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告诉他和刘禹希快点走,他和刘禹希就下楼了,他把车钥匙给了刘禹希,刘禹希驾车拉着他驶向青冈县。途中,刘禹希要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就是李野打的那个手机尾号是1313的号码,他拨通这个号码后,刘禹希接过电话和对方说:“我们往青冈走了”,还说了句:“你还没出来呢!”感觉刘禹希和对方的人挺熟悉。快到兰西县榆林镇的时候,他问刘禹希:“有没有东西(指冰毒)咱俩抽两口。”刘禹希说:“有,在衣服兜里。”他在后排座刘禹希的衣服里没有找到,刘禹希说“你都掏出来了,就在那个窄烟盒里头。”他就把刘禹希兜里的窄烟盒掏出来,打开一看里面全用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刘禹希开车找到一个下道口停下来,他俩吸食点冰毒后,又继续往青冈县走。这时候他才知道李野让他和刘禹希到青冈县办事,就是给青冈县的一个人送冰毒。刘禹希开车行走的途中,又用他的手机和手机尾号是1313的人联系了两三次,最后一次通话时,青冈县的那个人说他在青冈县医院呢,让刘禹希把冰毒送到青冈县医院去,刘禹希开车拉着他到青冈县医院后就被警察抓到了。刘禹希说毒品是李野提供的。5、另案被告人刘禹希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6日下午,他来到哈市李野家,李野的女朋友也在,不一会,刘杨也来到李野家,李野拿出点冰毒让大伙抽几口,他和刘杨以及李野的女朋友都吸食了。2月17日12时许,他在李野家时,李野给他拿了点冰毒让他自己吸食。李野给刘杨打电话让他把车快点开回来,刘杨回到李野家后,李野和他说让他开着捷达车拉着刘杨到青冈送点冰(指冰毒),李野把青冈接货的人的电话告诉刘杨了。他和刘杨刚走出李野家防盗门的时候,看见刘杨把黄色的烟盒放在兜里了。他和刘杨开车往青冈方向走,走到兰西的时候,刘杨问他有没有毒品,要抽两口,他就把李野给他的半包毒品拿出来,把车停在路旁的树林里,在车上他俩吸食了毒品。他们开车到达青冈县人民医院后被警察当场抓获。6、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查获的烟盒内用塑料袋盛装的白色晶状颗粒物净重15.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野是2016年9月21日被抓获的。8、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野2009年8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9、青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绥化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刘禹希、刘杨因为被告人李野运输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和七年,现判决已生效。10、明水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野的自然身份情况。李野于2009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因涉嫌抢劫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因运输毒品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野系吸毒人员,系辖区重点人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野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证据之间形成链条,李野贩卖毒品的证据充分。李野辩解其未指使刘杨、刘禹希运输毒品,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云龙人民陪审员 张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祖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