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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恩波与田禾、林运芳、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波,田禾,林运芳,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恩波。被执行人田禾。被执行人林运芳。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禾。李恩波与田禾、林运芳、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恩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禾、林运芳、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李恩波给付本金18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禾、林运芳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镇房屋,但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禾名下多辆汽车及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多辆汽车,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查找不到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