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朱广旭,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赵宇,总经理。被执行人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旭,董事长。被执行人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旗,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广旭,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本院(2016)豫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5台;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华的车辆1台;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