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卿梦琪、王艳、成都市高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成都市高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0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成都市高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39号成都339项目写字楼1栋9层906、916、917。法定代表人卿梦琪。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高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高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