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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牟向阳、董桂芬与齐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向阳,董桂芬,齐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牟向阳,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董桂芬,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齐泽新,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牟向阳、董桂芬与被执行人齐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1,0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向阳、董桂芬因与被执行人齐泽新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